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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李保林怎么了李延杰的个人简介张雪娴与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8-06
文书首部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1002民初991号
原告:张雪娴,女,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李延杰,男,汉族,住临汾市。
判决结果
被告: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保林,男,汉族,住临汾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德戎,男,系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张雪娴与被告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州公司)、李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延杰、被告金洋州公司、李保林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德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洋州公司与被告李保林,以资金困难为由,分两笔向原告借款共计400万元,用于金洋州公司的建设或被告授意原告直接为被告偿还其向他人的借款本息。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据或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时间,且每次到期后被告都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加以保证,但均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故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供的证据:1、借据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李保林于2011年10月12日和2011年10月18日分两笔向原告借款共计400万元;2、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对账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在催讨借款时,二被告于2014年、2016年、2017年出具欠款的情况;3、被告李保林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被告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4、被告李保林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保林作为被告金洋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系职务行为,合同章与公章有同等效力;5、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还款的最后期限及借款活动的真实性和借贷双方的自愿原则。
二被告共同辩称,我方只认可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要求原告提供银行的流水,才能确定是否向原告借款400万元。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李延杰,公务员考前培训资深研究员与培训专家。毕业于西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劳动经济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研究生。2006年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公务员考试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先后参加国家、地方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考试一百多次,不断亲身测试所授课内容和方法是否真正适应于考场解题和测试试卷分数分布情况,以更有利于使课堂教学内容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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