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范·达因人物简介,范达因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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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里 范达因二十准则有哪些范·达因的范达因二十则范·达因人物简介一、解谜之际,读者务必拥有与侦探平等的机会。所有的线索得记述清楚。
二、除了凶犯对侦探必然玩弄的犯罪技巧之外,作者不得刻意以欺骗或是诡计去愚弄读者。
三、故事情节当中不宜添加恋爱性的趣味,以免不合理的情绪扰乱纯属知性的实验。当前的课题是将凶犯推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把为爱情烦恼的一对男女引上婚姻的祭坛。
四、不宜把侦探本身,乃至搜查当局的一员豹变成凶犯,那就等同於拿灿亮的一分铜币诳称五元金币去欺骗别人。
五、务必以逻辑化的推理决定凶犯谁属。不能假藉偶然、巧合、乃至无动机的自白来决定。因为假藉巧合种种的破案法,相等於故意驱史读者去作无谓的瞎摸,俟其失败之後再告以「你费尽周章搜寻的东西,其实一开始就在本人囊中」。此类作者的态度与恶作剧同样恶劣。
六、推理小说里必然出现侦探。侦探者不侦探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其任务乃是搜集一切线索,根据此线索一路抽丝剥茧,末了追查出於书中第一章犯下恶行的人物。一名侦探如未能分析这些线索达成结论,那就与查看算术课本卷尾始知解答的小学生一般,不能算作解决了问题。
七、推理小说绝对需要屍体。而这屍体疑窦越多越妙。缺乏凶杀的小犯罪是单薄而不够充分的,为一椿凶杀之外的犯罪占去三百页未免太过夸张。总之,你必须回馈读者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美国人本质上颇富於人性,因此,残暴的凶杀足以激起其报复心和恐惧心。他们都希望将加害者绳之以法。「无论在什样的情况之下发生了令人发指的凶杀案」(如王子复仇记),即连比谁都温厚的读者都会以满腔的正当热忱去从事追踪。
八、破案务必采取严密而又自然的方法。於推理小说,求神问卜、读心术、降头术、水晶球之类属乎禁忌。在根据合理的推理作智能竞赛的时候,读者有的是机会,但若要与实异世界竞争、不能不在形而上的四次元世界四处搜寻,可以说已经输在出发点上了。
九、侦探——亦即推理的主角只能有一个,诚如古希腊战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是独一无二的那样。为解决一个问题搬来三、四个侦探、甚至整个侦探集团的脑袋,足以分散兴趣,不仅会斩断逻辑直接的脉络,也会不当的剥夺有心结和合自己与侦探的头脑从事智能作战的读者的权利。侦探如若超过一人,读者就要分不清谁是他的推理竞争对手了。这等同於让读者去和一组接力赛跑选手赛跑。
十、凶犯应是在整个故事里扮演过或重或轻角色的人物,换言之,务必是读者所熟悉、所关系的人物才行。於最後一章归罪於全书中一个无足轻重的小角色,这种作者、等於自曝了缺乏与读者作智能竞赛的能力。
十一、作者不宜挑选仆佣——如管家、马夫、下人、猎丁、厨师——作罪犯。那等於把高尚的问题论点加以敷衍搪塞、是太过轻易的解决方式。如此将使读者感觉不满与浪费时间。凶犯务必是个相当重要的角色,且通常是谈什嫌疑的人才好。整个罪案若只是仆佣之流低层次的所作所为,作者大可不必以书本的形式为之留下记录。
十二、即或连番杀人发生再多的命案,凶犯也只能有一个。凶犯当然可以拥有无足轻重的助手乃至共犯,唯务必由一个人独自挑起全部的责任,作者应使读者把全副情恨及终於单一的、具备邪恶性格的人物身上。
一、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的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疑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到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就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书后才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地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创作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跻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地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的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地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将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地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将嫌疑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节上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作者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相容,并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做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的词汇里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艰涩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钻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把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伪造指纹。
(D)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范·达因
范·达因,原名威拉得·亨廷顿·莱特(1888年10月15日~1939年4月11日WillardHuntingtonWright,-),欧美推理小说黄金时代代表作家之一,创作了旨在规范推理小说写作的“范达因二十则”,对后世推理小说的创作影响颇大。
1920年代,他开始动笔创造了红极一时的名侦探推理小说—菲洛·凡斯(PhiloVance),并将系列作品推进大银幕与广播节目。
中文名:范·达因
外文名:S.S.VanDine
国籍:美国
出生日期:1888年10月15日
逝世日期:1939年4月11日
职业:作家,评论家
代表作品:《班森杀人事件》,《金丝雀杀人事件》,《格林家杀人事件》
人物经历
早期经历
范·达因是个旅馆经营者之子,他的双亲是阿奇博尔德·戴文波特·莱特(ArchibaldDavenportWright)与安妮·范·维奇·莱特(AnnieVanVrankenWright)。他出生于1888年10月15日的维吉尼亚州的查伦斯维尔。曾就读圣文森大学、波莫纳大学与哈佛大学。为了学习艺术,他也曾在慕尼黑与巴黎见习并为洛杉矶时报撰写艺文评论。
早期写作
范·达因早期(1910-1919)在职业上的写作内容有两种。第一种是撰写自然论的相关文章,其小说作品《应许之人》(TheManofPromise)以及其他短篇故事都属这一种类的作品,而其编辑的杂志《TheSmartSet》里也刊登相似类型的小说。另一种是在1917年,他出版的《MisinformingaNation》,内容尖锐的抨击《大英百科全书》第十一版的内容不精确和其中的英国偏见。
婚姻
他一生结过两次婚:在1907年,范·达因与凯瑟琳·贝尔·波顿(KatharineBelleBoynton)在美国华盛顿州的西雅图结为连理。1930年,其再婚对象是肖像画家埃莉诺·罗勒保(EleanorRulapaugh)。
推理小说
在1912到1914年间,他编辑纽约的文学杂志—《智者》(TheSmartSet)。在1915年,他出版《尼采教了什么?》(WhatNietzscheTaught),在该书里他详细描写了尼采的资讯,并对尼采所有的书籍进行评论。范·达因持续撰写评论与担任新闻工作者,直到1923年,性格乖张的他范·达因居然动用公款,去赞助与公司对敌的杂志刊物,最后终于被开除。之后,据称他生了一场大病;但是,在约翰·朗利(JohnLoughery)的传记—《所谓的范·达因》(AliasS.S.VanDine)里则认为范·达因其实是染上药瘾。至少两年的时间里,范·达因被他的医生要求在床上休养(据称为心脏病,但实际上也可能是因为他染上古柯碱)。为了消磨挫折感与漫长的时间,他阅读、收集并研究了超过两千部的侦探推理小说,并于1926年出版了他的第一部推理小说《班森谋杀案》。在范·达因的推理小说著作里,前六部作品较受欢迎,其中《主教谋杀案》与《格林家谋杀案》得到相当高的评价。而后面的六部作品则销售惨淡。之后,影响美国推理小说的作家则换成艾勒里·奎因接手。
笔名
范·达因的笔名S.S.VanDine里,缩写S.S.指的是"steamship"(轮船),而VanDine则被范·达因"自称"是来自一个古老的姓氏,不过约翰·朗利的传记里却找不到这个古老姓氏存在过的证据。范·达因撰写了超过11部(还有一部于他死后出版)的悬疑故事,前几本故事描写的是爱好美术的业余侦探菲洛·凡斯,这些作品大受好评,让范·达因尝到富裕的滋味。
后期写作
他后期的作品并不如以往受到支持,因为他的风格已不再是大众喜爱的模式。于是,范·达因搬进豪华公寓过着他笔下侦探—凡斯的优雅生活。范·达因于1939年4月11日在纽约去世,隔年,出版了一个不流行的实验性小说《葛蕾西·艾伦谋杀案》。
人物评价
虽然范·达因确实影响了美国的推理文坛,但是传记作家约翰·朗利认为范·达因的堀起只是被出版社的公关人员伪造出来的假象。他认为范·达因是个混蛋,喜欢伸手借钱却不还;此外,他的身体不佳,也是因为自己酗酒嗑药,更认为他之所以会写推理小说,也是因为莫可奈何的。结果竟然一炮而红,名利双收。然而范·达因,却未曾想起被他遗弃在加州的妻女,这或许就是莱特氏族谱中永远看不到范达因的缘故。
曾经为了表彰这位成功的推理小说家,范·达因在《世界伟大侦探故事》(TheWorld'sGreatDetectiveStories,1928)里被描述成影响推理小说的重要人物。虽然范·达因之后的表现不如预期,但是他对推理小说的影响力仍然非常显著。
范·达因也在1930到1931年为华纳兄弟写了一系列的短篇故事,这些故事一共被拍成20部短片电视系列剧,每部电视系列剧约20分钟。其中,《骷髅谋杀案》(TheSkullMurderMystery,1931)更展现了范·达因的创作功力。在该作中更加入了华人角色,这是在那个年代里较少出现的作品实例。而范·达因的银幕作品并没有出版成书,现今也没有留下的手稿。短片在当代红极一时,就连好莱坞也曾经制作过。然而,这些影片已经被人们所遗忘,就连影史记录里也难以找到。
范达因二十则
一、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的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疑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到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就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书后才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地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创作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跻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ex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地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的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地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将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地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将嫌疑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节上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作者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相容,并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做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的词汇里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艰涩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钻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把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伪造指纹。
(D)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个人作品
《班森杀人事件》——TheBensonMurderCase(1926)
《金丝雀杀人事件》——TheCanaryMurderCase(1927)
《格林家杀人事件》——TheGreeneMurderCase(1928)
《主教杀人事件》(主教谋杀案)——TheBishopMurderCase(1929)
《圣甲虫杀人事件》——TheScarabMurderCase(1930)
《狗园杀人事件》——TheKennelMurderCase(1931)
《龙杀人事件》——TheDragonMurderCase(1933)
《赌场杀人事件》——TheCasinoMurderCase(1934)
《绑架杀人事件》——TheKidnapMurderCase(1936)
《花园杀人事件》——TheGardenMurderCase(1937)
《葛蕾西·艾伦杀人事件》——TheGracieAllenMurderCase(1938)
《冬季杀人事件》——TheWinterMurderCase(1939)
原作除了第11部作品外,所有的书名都统一以“The+6个字母的英文单字+MurderCase”命名。而早期的中文译名稍显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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