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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费用(律师办案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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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男生处女座好吗...我就是突然会心情不好,好想改变这样的我,要怎么办申请取保候审不批准怎么办

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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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胆大心细:处女座男生胆大心细,有思想,有智慧,如同一个优雅的绅士。

2、做事认真:处女座男生做事认真,一丝不苟,追求完美,兢兢业业,踏实又认真。他们时刻都保持着冷静理智的头脑,对事情做出正确的判断。

3、聪明机灵:处女座男生富有灵敏洞察力和最强逻辑思维,心思细腻,理性严谨又富有条理,有雄心壮志,且没有心机。

4、注重细节:处女座男生对所有小事情总是良苦用心,照顾周全,头脑清醒,记忆力强,不会忘记朋友或者爱人那些特殊的日子,于微小处见真知。

5、有条不紊:处女座男生有令人讶异的毅力,花了许多心神去决定的事,便会贯彻执行,矢志效忠。他可能杞人忧天了些,但绝不乱发绝望的论调,他喜欢未雨绸缪,又宁可凡事往好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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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1、过于挑剔:处女座男生挑剔,心眼小,不好相处。他们不会主动与陌生人交往,也不会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让人感觉极度冷漠甚至冷酷。不管是将要买的东西,还是要参加的活动,处女男都会先在心中设计一个接近完美的物品外形和活动细节。可现实往往不像想象中的那样完美,所以处女男买东西时总是很难找到看上眼的东西,同理在对待交往的女朋友上,也有非常挑剔的眼光。

2、吹毛求疵:处女座男生喜欢鸡蛋里面挑骨头,要求太高以致吹毛求疵、龟毛、喜欢大惊小怪、古板、难以取悦。在自己管辖范围里,不喜欢也不允许别人扰乱他们布置的“完美”格局,一旦被触碰就会爆发得歇斯底里。

3、缺乏自信:处女座男生虽然外表看起来干练,但内心极度缺乏自信,妄想着自己能够独立承担所有的事情。对于爱情,他们的占有欲和支配欲都很强烈。总是希望对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步伐和计划来,却往往会把对方的感受直接忽略了。

4、无安全感:处女座男生天生缺乏安全感,一般很难信任一个人,更不会把所有的期望都寄托于别人,有点悲观主义色彩,对爱情充满着茫然。

一个人在一生中,会形成很多习惯,或者说,人的习惯和性格会形成很多侧面,五花八门、丰富多彩,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占优势、起决定作用的习惯和人格。心理学把这种独特、占优势、起决定作用的人格,称做“主人格”或“核心人格”。象“大智若愚”、“含而不露”、“多愁善感”、“脆弱”、“乐观”、“忧郁”、“内向”或者“外向”,都是我们用来描述主人格或核心人格的词汇。当提起某人,我们首先联想到的有关他或她的特征,就是我们隐约感到的那个人的主人格。当我们谈到一个人的性格的时候,就是指这个人的主人格或核心人格。只有主人格,才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代表性和特征性的、能把一个人和其他人区别开的人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人的性格。当我们评论某人“有性格”或“没性格”的时候,指的就是一个人的核心人格是否突出。

性格反应都是自动完成

人的性格具有很多特征,了解了它们,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了解人的性格。人的性格的第一大特征,就是自动性、或者说本能性。意思是说,凡是性格性的东西,不需要记忆、指挥、或者控制,只要有相应的环境或刺激出现,就一定会自动出现相应的情绪和思维反应。记住,是“自动出现”。比如,有一种“奴婢型人格”,由于有强烈的劣等感的情感与思维习惯,不管见了谁,心里面马上就会自动想到:“她一定讨厌我,我不如他,我必须低着头。”这些反应在见面的一瞬间,就已经形成了,尽管实际上这点时间根本就不够她进行现实的比较与判断。这些反应往往与现实环境不相称。虽然有时候她也会反省一下,甚至能够发现自己的感觉和判断是不符合现实的。但是,下次,她见到别人的时候,她还是会迅即做出习惯了的自动反应。这,就是人格的自动性特征。由性格决定的反应,就是自动的、本能的、不受理智和意志控制的。

人的性格相对恒定

除了性格反应的“自动性”特征外,性格的第二大特征,就是性格反应的“恒定性”。意思是说,与性格相对应的情感与思维习惯一旦形成,就基本上长期保持恒定不变。比如,您可能有一位非常熟悉、非常要好的中学同学,在二十年后突然不期而遇,表面上,你发现他发生了很大变化、似乎感觉很陌生,可是如果真的有一天,你与他饮酒畅谈,您会发现,这位同窗好友,骨子里根本没有变化,只是服饰变了、地位变了,面具多了而已。当你把他的服饰、地位和面具统统剥光之后,你才会意识到:“星星还是那颗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性格还是那个性格、人依旧还是那个人”。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到了性格的第二大特征,就是性格不随时间而明显改变,性格在一定时间限度内,是“恒定”不变的。

那么,人的性格为什么具备“自动性”和“恒定性”的特征呢?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至少可以断言,这些特征肯定对人的生存有好处,否则,这些特征就无法通过自然法则保留至今。那么,这些特征对人有什么好处呢?若想为这些问题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我们不得不追根溯源,去探寻人格形成和发展之谜。

生命的头5年——性格形成的关键

关于人的性格,心理学界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就是人的性格,是在遗传基础上,在童年期由生存的人际环境塑造出来的,这个人格塑造和形成过程,从出生的时候开始,至5岁左右基本完成。确切地说,到了5岁左右,人格塑造已经基本上完成了80%,或者说到了5岁,一个人的人格已经基本定型,其余部分,要在以后的生活经历中,进一步补充和塑造。而且,5岁以后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核心人格,已经无关大局了。也许,您现在才意识到,早在童年,我们的性格和与之紧密相连的命运,就已经基本确定了。

性格——父母性格的拷贝

我们知道了性格形成的时间——生命的头5年,接着,我们想知道的就是,在这生命早期的5年中,性格塑造和形成的具体过程,是怎样进行的。有些人一定会想,那些性格变态或扭曲的人,在童年一定经受过重大精神创伤或打击,给这些人的记忆和性格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这种判断,有一部分是对的,即情感体验的记忆或烙印,就是一个人形成一定情感或思维习惯的基础。一个人对于环境或周围世界的看法,取决于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和作用方式。但是,某种性格的形成,往往不一定具有那么多戏剧性。它往往是一点一滴、不知不觉、潜移默化、日积月累地慢慢地形成。比如,一个易怒的人,不是先天就容易或喜欢生气,而是从小就与一个爱生气、爱发脾气的亲人在一起生活,天天生活在生气的环境里,天长日久,慢慢地,也就模仿或学会了生气易怒的习惯。为此,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假如有一个特别爱生气、发脾气的母亲。平均每天当着孩子的面发一次脾气,5年就是1800次,试问,哪个孩子在多达1800次的熏陶和影响下,会学不会发怒呢?更何况,儿童的头5年,是学习情绪反应和思维方式的最佳年龄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给您一个5岁以内的孩子,您可以通过自己的所作所为,随心所欲地制造出各种心理怪物来。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生命的头5年,之所以对于性格的形成和塑造那么重要,就是因为头5年孩子对于双亲特别依赖、因而,也特别容易受影响。所以,孩子的性格基础,是在生命的头5年,由赋予孩子生命、其后又养育孩子的双亲,一手缔造的。这种缔造,是在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几万小时内、在孩子对于性格塑造最敏感的时期完成的。谁抚养孩子、谁和孩子长期生活在一起,谁就是孩子性格的缔造和决定者。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人从小与野兽生活在一起,那么,野兽,就成了孩子性格的缔造者,他的性格,也就具备了野兽的特征。这方面,并不缺乏实例。比如,印度的“狼孩”,由于自幼长期与狼生活在一起,导致“狼孩”无论在情绪、思维,还是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具备了狼的特征,即具备了所谓的‘狼性“。所以,从生物学的角度讲,“狼孩”是人,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狼孩”是狼。我们有理由推断,一个孩子的性格,就是父母性格的拷贝和缩影。

性格改变的惰性,来自改变者自身

出于自恋,人的性格一旦确立,就会恒定不变,自动发挥作用。人们就会本能地对其加以保护和肯定。因为再不完善的性格,也会被视为自己的一部分,也是一种性格,也是一种固定的适应环境的模式,有总比什么都没有安全。大家一定要牢记,再糟糕的性格,也对人有某种好处。所以,人们会围绕着从小形成的性格,建立与自己的性格相适应的人生哲学体系,并且,象保护生命一样,坚定不移地保护自己的人格,无论那些人格在外人看起来,是多么的扭曲、低效。比如,多疑的人信奉的是“怀疑一切”;具有负罪感的人相信“因果报应”。这种体系一旦建立,就会有相应的模式与之配套。比如,“肛欲期人格”,非常守时、守约,办事循规蹈矩;“口欲型人格”贪得无厌、为所欲为。每个人都基于自己的人格体系和人生哲学,为自己相应人格的合理性,寻找很多理由。于是,我们就会发现,围绕着一个人的人格大厦,还修筑了许多辅助设施,有“保安处”负责保卫自己性格的存在、有“律师处”负责为自己的人格辩护,甚至还有食堂和动力车间,为自己的人格补充能量。所以,如果一个人的人格被触动或需要进行改变的话,是必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与本能的自动性和恒定性相抵触、必然会遇到本能的全面抵抗。因为人们对于改变性格的第一个反应,就是“遭到进攻,危险!”所以,阻力是强烈的,而且,是步步为营的。这种阻力的关键来源,就在于人本身抗拒改变的本能,和面对改变的不安全感。所以,我们应该记住,无论我们在理智上多么愿意改变自己,我们的潜意识,还是会本能地做出各种阻抗。人性,就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就是拒绝改变和革新的。每当我们提出一个改变的理由的时候,脑子里马上会有一百个反对的理由等在那里。所有的改变,都是在一定压力下,被迫做出的选择。所以,我们现在可以据此得到一个初步观点:“改变人的性格,是一件非常难于达到的目标”,因为它会遭到来自我们自身的一部分人性的强烈抵抗和反对。

性格改变——错过佳期的努力

除了我们内在的抵抗之外,人格难于改变的第二个原因在于:“错过了人格改变的最佳期”。大家都知道,学习体操,是有一定年龄限制的,超过了一定年龄,韧带的柔韧性差,就无法进行高难度的体操动作了,也就失去了练习体操的机会了;同样,人格也是在5岁之前最容易塑造,过了这个年龄段,因为很多情感的“神经反射弧“已经固定,改变起来,将难上加难。有些持有极端观点的心理学家,甚至干脆断言:“人的性格不可改变,那些所谓人格发生了变化的人,也是因为他的人格,原本就具备了可变性。”

根据以上两点分析,我们可以推断,“一个人的性格,从根本上是很难改变的,人们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有限的调整”。作为一名精神分析心理医生,我比较认同这种观点。

年龄和潜力是性格改变的资本

性格难改变,但不是不能改变。经过艰苦努力,还是可以发生积极变化的。性格的改变受以下因素制约:首先,是年龄制约。性格的可塑性,与年龄成反比例。年纪越大,越难改变。按照精神分析的观点,性格改变的年龄上限,大概在42-47岁。但是,这不是绝对的,极个别人在70余岁的时候,还可以做出一些性格调整。性格改变的第二个制约因素是,最初的性格是否具备改变的潜力。衡量性格改变潜力的指标,有以下三方面:一、对于自己的性格缺陷,是否有批判和排斥力——即是否“自我失谐”;二、对于改变自己的性格,是否具有足够的精神能量——即是否拥有足够的“力必多”;三、对于性格改变的承受力——即是否具备一定强度的自我功能。

生活和时间是性格的最佳雕塑师

在年龄适宜、具备一定的改变潜力的情况下,性格的改变自然会发生。性格发生改变的核心机制,就是“在寻求改变的内在驱动力之下,通过环境刺激、或者生活经历塑造人格。换句话说,性格的改变,是生活经历塑造出来的,生活和时间,是性格的雕塑师。这还可以分为自然经历、心理治疗经历、宗教体验等几方面。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自然生活经历与体验。最好的老师,就是生活经历。生活经历,还可以被分为日常体验和超常体验。所谓超常体验,就是强度超常的、接近人的忍受极限的体验,比如频死感或死亡体验、极度冷热、孤独、饥饿、危险体验等等。有一少部分人,就是在极度超常的生活体验的刺激下,改变了人格、改变了生活态度、改变了人生观。日常体验,就是普通人每天的自然体验。日常生活的体验,对于性格的塑造效果,必须天长日久,才能发现。其实,我们每个人的性格,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着或大或小的变化。人的性格的变化,就是一个经历和时间的函数。心理治疗经历和宗教体验,只是人的性格改变的小插曲,是性格改变的催化剂。在理论上,一个科学的心理治疗,应该能够促进人的性格的改变。但是,无论心理治疗还是宗教体验,都不是人的性格能否改变的关键。最关键的,是人本身的改变潜力、改变欲望和改变能力。

“彻底改变人格”——徒劳无益

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知道了性格改变的限度、性格改变的途径。现在,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所谓的“改变性格”,是要改变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我想把我的性格全部改变”,“我想洗脑”。其实,世界上没有最好或最坏的性格,每种人格,都有其独特的适应性。没有任何一种人格需要被彻底改变。我们想要改变的,只是矛盾、不适应、于己于人不利的那部分人格特征。我们不是要重建人格,我们是要修改、重新搭配和组合人格。只要一个人能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就足以证明,他人格中的大部分,是健康和适应的。“彻底改变人格”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

改变性格的三大要点

改变的要点有三,首先是,在不能改变的情况下,暂时接受自己的性格缺陷。自责和自卑不会给自己带来丝毫益处。况且,性格缺陷不是自己的错,它是父母亲的杰作,我们只是命运的承受者和改变着。

完全接受了自己之后,就是冷静的分析自己性格的所长所短,尽可能扬长避短。

第三点就是学会等待和寻找机会,所谓等待,就是充分意识到,“改变是一个时间函数”,有时侯,听其自然,就是最佳的改变方式。所谓机会包括超常的生活经历、心理治疗、等外界的帮助。机会总是出现在准备好了的人面前。

我觉得,生活中没有绝对好的人格,也没有绝对的希望。无论喜欢与否,每个人都有各自独特的性格,每种性格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应性,也伴随着与性格相应的希望和可能。我们无法选择父母赋予我们什么样的性格,但是,我们可以选择“在有限的人格限度内,寻找适合自己人格的希望,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申请取保候审不批准也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律师办案费用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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