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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纳音五行解析——海中金八字中什么叫有共夫之象八字纳音五行解析——海中金海中金是八字纳音五行算命中,年命的一种,在六十甲子纳音五行中,对应甲子、乙丑年。即生于甲子、乙丑年的人,都是“海中金”命,对应的属相是白鼠和白牛。海中金,就是还没开放,寓意事物还处于睡眠状态,还没开始发展,属于弱金。
子,五行属水,是湖泊之水,是水势旺盛的地方,在五行中金死在子而墓在丑,水旺金死、墓,犹如大海中之金子,故曰大海金。另一种说法:甲乙和子丑都是阴阳刚萌发,这样追溯到极点,就下沉潜藏仿佛象海中的金子一样。
海中金,即金之困于水,虽能保平安,避大凶,克火患,然欲兴风浪,起波澜,而求飞黄腾达亦难事也,是一中上字。若想避中庸,趋吉利,当求土,土克水,可改静为动,活络命相,然土由火生,所谓“机遇之中往往伴有风险”者也。海中金命者,五行属土或姓名带土之人,于命主既是变动之贵人,又是因火之灾星,命主与此类人交往,当避凶趋吉,把握关系,不可太过深交,亦当礼尚往来。海中金命者,守中庸可以自保,求变化需多提防。
《三命通会》云:“海中金者,宝藏龙宫,珠孕蛟宝,出现虽假于空冲,成器无借乎火力,故东方朔以蛤蚌名之,良有理也。妙选有珠藏渊海格,以甲子见癸亥,是不用火;逢空有蚌珠照月格,以甲子见己未,是欲合化互贵。盖以海金无形,非空冲则不能出现,而乙丑金库,非旺火则不能陶铸故也。如甲子见戊寅、庚午,是土生金,乙丑见丙寅、丁卯,是火制金。又天干逢三奇,此等格局,无有不贵。”
甲子年生 1924年 1984年 2044年海中金命乙丑年生 1925年 1985年 2045年海中金命一、甲子海中金甲子为从革之金,金气散漫,若得到戊申大驿土和癸巳长流水的相助,就会兴发起来。因为戊申是金之临官禄旺,癸巳是金之长生秀气,内藏火土金水生成之道,纳音各有所归,为朝元禄。怕遇见丁卯炉中火,丁酉山下火,戊午天上火克破,多为贫贱或短寿。
甲子纳音金,禄官为金,天官藏地元。金溺水下,金死仲中,气泄于子,水旺而金衰,金沉水下而无光辉。须火暖寒体,见火金之成器,水土同宫,印旺亥子,明暗取官,可光耀而名。
吉凶性质:为宝物,喜金木旺地。吉福星,进神;凶平头,悬针,破字。
日主参断:《甲子沐浴》戌亥空亡精明,善于做人,处世练达。甲子日、甲子时之女命,长子多夭折;乙亥时生,目疾。女人、夫人命。容貌出众,女人性烈。早年事职不太如意,致有多成多败情形。切记!正业相宜。性格复杂,一生起伏多见!双亲缘浅。独立心强,适合经商,中年能得安定。其人独立心强旺,为人固执,做事最怕有欠始终。大都早熟,生性风流,为人多情;一生多为感情生扰,须防缘份来去之间。夫妻缘差,兄弟、朋友助力少。男命大多怀才不遇。女命常见桃色,须防情事生忧。女命有魅力,乃美人胚子。
二、乙丑海中金乙丑为自藏墓库之金,一般火克制不了。若没有它物来冲破或开启墓库,是不能够显达富贵的。乙丑为正印,具有大福德,秋冬生多富贵寿考,春夏生吉中。
乙丑纳音金,金贵本库,库为印绶,禄贵于承官之旺地,贵气也。财库在未,丑见未为财库大开,双吉之方,库墓守财而富。未见丑而难为尽善,虽为有财,当防意外之身灾。金旺母家,鬼旺无侵,火养于丑。干禄为财,喜见旺地,水土涵养金木,气归本方,平和而贵,不须再禄,乙丑金印,可为成器之栋梁。
吉凶性质:为矿石,喜南方火地。吉富星,华盖,正印。
日主参断:《乙丑衰地》戌亥空亡女命,有再婚之可能;男命得贤妻之助,事业上有大发展,性固执。靠实力、不靠运气。有学问、专技、艺术方面专长;多见为学者、教师、医师、宗教家等事业立命。性格复杂,一生起伏多!大都学、技、艺上得见成就。生性淡泊,忍耐力强,多具人情味,信仰心重。须防家道中落!结婚运差。女命难得良缘,一生须防有共夫情形;个性多倔强。
八字中什么叫有共夫之象一、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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