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1997年起到2020年为止我国人大常委会颁步了几个刑法修正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0年运程人大会议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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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起到2020年为止我国人大常委会颁步了几个刑法修正案2020年人大常务会有哪些对人民切身利益的法案1997年起到2020年为止我国人大常委会颁步了几个刑法修正案1997年起到2020年为止我国人大常委会颁步了十个刑法修正案。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二十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7年的
刑法修正案(十)。
扩展资料:
1、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5、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6、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7、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8、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9、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0、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人大常务会有哪些对人民切身利益的法案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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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基本医疗法”2020年6月1日实施!事关所有医务人员切身利益

大河健康报社
健康领域创作者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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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法共计10章,110条法则,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将“强基层”方针上升为法律,可以看出,未来基层医疗事业将迎来曙光。编辑根据全文挑重点,为大家呈现。
1.法律保障:村医待遇和养老问题
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这次村医的待遇和养老问题是受法律保护的,层层克扣或延迟发放补助的情况或许会大大减少。
2.人财物:均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①人: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②财: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③物: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3.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工作职责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4.凸显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5.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社会办医迎来多种“红利”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7.不得过度医疗或非法收受财物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此外,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为人民健康服务,提供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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