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的问题,以及和农村住宅围墙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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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围墙有什么法规在农村,在自己的合法住宅外可以建围墙吗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建围墙属于在土地内构造永久性建筑的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设则不需要,因为宅基地范围就是给农户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给农户耕种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围。其它农田就更不行了,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扩展资料案例: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安市南莫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周某所筑围墙依法调查处理,驳回刘某要求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周某的住宅东西相邻。周某于2005年在两相邻的宅基地之间集体共用土地上筑起一道南北走向的高约1米、长10余米的围墙。围墙西侧与周某的宅基地结合在一起,东侧砌了加固砖头,其实际占用土地并不限于围墙本身宽度。多年来,刘某与周某因该围墙多次发生纠纷。
2017年12月,刘某以该围墙系违章建筑为由,申请南莫镇政府拆除。镇政府组织调查后,书面答复认为周某所筑围墙不妨碍刘某通行,不具有拆除的现实必要性。刘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周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相邻宅基地之间建围墙的行为,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的范围,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构筑物的定义,案涉围墙属于构筑物,且该围墙构筑物位于村庄建成区内,属于村庄规划区,故南莫镇政府对案涉围墙负有查处职责。
但是,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如何处理,需要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后作出确认和处理决定,法院不能越权直接确认和处理,故刘某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镇政府接到刘某的违建举报和查处申请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非是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其答复理由亦未就案涉围墙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因此,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属实际未履行法定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相邻宅基地间建围墙,算不算违建?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超面积的
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
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
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
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2014年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四、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
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在生活中,风水是大家都很重视的问题,尤其是房子的风水,因为好的风水会让人们生活得更好,下面我分享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一起来看下吧。
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11、围墙类型
由于不同的建房风格,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农村的围墙往往有三面墙,也有两面墙,也有一面墙,四面墙的情况存在。两面墙、三面墙指的是大门处的围墙和左右两侧的围墙,而四面墙指的是房子的四方与围墙之间有空地存在,也就组成了后院,前院。根据风水学的理论,前院为明堂,宜开阔明亮,不宜种有巨树、枯树。而后方为玄武方,讲究有靠山。
2、围墙高低
围墙不能设置太高,因这样做的话,会影响阳光进入宅内,影响采光率。采光不足的话,会导致阳宅缺少阳气,家运降低。通常围墙的高度不能设置在3M以上,相对于1层半楼一样高。围墙也不能设置的太低,如果太低的话,易有破财现象,招惹盗贼前来偷窃。
3、围墙朝向
围墙大门的朝向要根据风水吉位、凶位而选择。比如你的家宅吉位在南面,凶位在东北方。那么大门的方向就应该设置在南面,不适合设置在东北方。
4、围墙材质
围墙材质有铁栏、石墙两种性质。根据其宅形的设计风格而决定,房子要与围墙形成协调性。
围墙与大门的风水禁忌?
1、住宅大门两边的墙应相等,高低宽窄、大小、高低应一致。左面大则会婚姻不顺,右面大则居者多病灾。
2、围墙大门不可一高一低,或一大一小。围墙要完整平齐,不可破损,整座围墙要一般高,不可一边高一边低,犯之屋主会减寿,家人易生离死别。
3、不宜在围墙上开窗,古称“朱雀开口”,易失去防护意义,易惹是生非,造成不良事端。
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2围墙的风水知识
1、一般呈方形的住宅,围墙最好呈曲线或圆状。这是取风水学“天圆地方”之说,以达天人和谐之境。
2、住宅大门两边的围墙应相等,高低宽窄适宜。
3、围墙不能造得前面宽大而后面窄尖,呈三角形,这会使人感到压力很重,引起心理上的不愉快。
4、围墙上不宜有缝隙。住宅的'四周围墙包括住宅的大门,要保持完整,不可缺崩。
5、围墙的檐盖不宜宽过两尺。
6、围墙不宜用花石料装饰,让墙显得色彩斑斓。从讲究平衡和谐的观念上看,这些东西属于阴性,阴气重,会引起宅主的身体免疫力下降,体弱多病。
7、围墙上不宜开大窗。
8、重点要注意,围墙不能过高,住宅四周的围墙过高,给人一种监狱般的感觉,让人有压抑感。传统风水学也认为,围墙过高为贫穷之相。古代讲究围墙要与住宅的格局以及宅主的身份相配。假如围墙太高,则削弱了住宅的整体格式,也降低了宅主人的身份,与之不能相配,让观者觉得别扭。而且围墙过高也方便小偷进行操作。一般说来,围墙不要高于1.5米,才不会影响到采光与通风。
9、围墙不能太高,但是也不可过低。过于低矮的围墙让人没有安全感,起不到一定的防护作用。过于低矮的围墙不安全,守不住财气。住宅后院的围墙应该高1.9米为佳(不要低于此)。风水学上认为这样的高度比较适宜。
10、围墙不可太贴近住宅,否则也会缩短与近邻的距离,使自己的住宅无法保持隐秘性,从而使宅主人产生压迫感,精神抑郁难伸。另外,如果住宅与四周围墙的距离太近,也会形成采光不佳、通风不良等众多问题。这样必然导致气场不佳,极大地影响宅中的风水。
好了,关于农村房屋围墙有什么讲究和农村住宅围墙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