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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有几个子女

岳飞除了岳云还有哪些子女,他们的各自下场如何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岳飞有几个子女和岳女全收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岳飞有几个子女以及岳女全收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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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有几个子女《说岳全传》里女士蝠是什么样式法律上岳父和女婿是什么关系

儿子有岳云、岳雷、岳霖、岳震、岳霭(霆)。

岳飞被杀害后,几个子女结局如何 后代大多 弃武从文

长子岳云(1119—1142),字应祥,号会卿,刘氏生。他12岁即从张宪军,随父亲征战四方,身先士卒,屡建奇功。后被诬入狱,与父和张宪同时被害,时年23岁。冤狱平反后,赠安远军承宣使。

次子岳雷,字发祥,号夏卿,又号声甫,刘氏生。1126年(靖康元年)三月,生于山西平定军。岳飞在狱中时,岳雷曾被派去照料其父。父被害后,随亲人被遣送至惠州(今属广东省)拘管,还未等到父兄平反,便已在流放地含恨而终。

三子岳霖(1130—1192),字及时,号商卿,母李娃。岳飞遇害时,霖年仅12岁,孝宗皇帝昭雪时,霖32岁。霖广泛收集父亲遗事,其子岳珂在此基础上编成《鄂国金佗稡编》28卷、《续编》30卷,这是研究岳飞的重要史籍。

四子岳震,字东卿,母李娃。父兄蒙冤遇害,震方7岁,随母流放。曾任朝奉大夫,后又加封缉忠侯。

五子岳霆,李娃生,初名岳霭,后宋孝宗为之改名岳霆,字应时,号君锡。父兄遇害时才3岁,随母流放。后任修武郎、閤门祗候、奉直大夫。加封续忠侯。

实际上《说岳全传》里提到的“女士蝠”应为“女土蝠”,就像书里面讲的,岳飞的前世被叙述为如来佛祖头顶大鹏金翅明王,因女土蝠听佛祖讲经时撒屁,啄死女土蝠,而被如来降落红尘,投胎为人。岳飞一世中的冤家对头也都是因为前世与岳飞有怨,而在此世与岳飞作对,如女土蝠投胎王门,后嫁与秦桧为妻,陷害岳飞......原文是这样的:“正说得天花乱坠、宝雨缤纷之际,不期有一位星官,乃是女士蝠,偶在莲台之下听讲,一时忍不住撒出一个臭屁来。”

文中也提到“女士蝠”是一位“星官”,也就是二十八宿之一,而在二十八宿之中,只有在北方玄武七宿:斗宿,牛宿,女宿,虚宿,危宿,室宿,壁宿中,其“女宿”又称“女土蝠”。所以他也是中国传说神仙系统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神仙。

你还可以看看其他星宿的具体称谓:

古代中国把天分为三垣:太微垣、紫微垣、天市垣和二十八星宿,其中二十八星宿又配以四相:苍龙、玄武、白虎、朱雀。以北斗(大熊座)斗柄所指的角宿为起点,自西向东排列,分为苍龙七宿、玄武七宿、白虎七宿、朱雀七宿:

东方青龙角宿亢宿氐宿房宿

(对应动物)角木蛟亢金龙氐土貉房日兔

心宿尾宿箕宿

(对应动物)心月狐尾火虎箕水豹

南方朱雀井宿鬼宿柳宿星宿

(对应动物)井木犴鬼金羊柳土獐星日马

张宿翼宿轸宿

(对应动物)张月鹿翼火蛇轸水蚓

西方白虎奎宿娄宿胃宿昴宿

(对应动物)奎木狼娄金狗胃土雉昴日鸡

毕宿觜宿参宿

(对应动物)毕月乌觜火猴参水猿

北方玄武斗宿牛宿女宿虚宿

(对应动物)斗木獬牛金牛女土蝠虚日鼠

危宿室宿壁宿

(对应动物)危月燕室火猪壁水獐

如果还想详细了解,你还可以去看看下面这个资料。

在法律上两者属于姻亲关系。

家庭中属于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跟女婿,老丈人是岳父,姑爷是女婿。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所以,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岳飞有几个子女和岳女全收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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