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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钦华的人物事件陆钦华的人物履历2014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对陆钦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陆钦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陆钦华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陆钦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陆钦华开除公职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015年6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陆钦华(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陆钦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陆钦华,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钦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3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陆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1977.08——1979.11,广东省翁探县坝仔茶场插队知青;
1979.11——1984.01,广西防城县边防一师师直指挥连战士、班长;
1984.01——1984.12,广西钦州地区钦州市公安局以工代干;
1984.12——1986.12,广西钦州地区国家安全处一科侦察员;
1986.12——1990.04,广西钦州地区国家安全处政工科科员(1985.09—1988.07在广西电大法律专业学习;1987.03—1987.09任驻灵山县陆屋镇扶贫工作队队员);
1990.04——1992.06,广西钦州地区国家安全处政工科副科长;
1992.06——1993.02,广西钦州地区国家安全处政工科科长;
1993.02——1994.10,广西钦州地区国家安全处政治处主任;
1994.10——1997.05,广西钦州市国家安全局政治处主任;
1997.05——2000.12,广西钦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7.09—2000.0l在广西区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0.0l—2000.12驻灵山县檀圩镇四联村工作队队长,任檀圩镇党委副书记);
2000.12——2001.11,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2001.11——2006.09,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法制办主任(兼);
2006.09——2008.03,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7.03—2007.07参加广西区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8.03——2008.04,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08.04——2010.12,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其间:2010.06—任钦州滨海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部指挥长);
2010.12——2011.02,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1.02——2014.06,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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