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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南昌养狗新规)

南昌重点管理区拟禁饲养36种危险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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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城大行动 南昌这些人注意了 昨晚已开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8月28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七章,分别为总则,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领养,犬只诊疗和经营,法律责任,附则,合计54条。与原来的规章相比较,《条例》在内容上呈现出更具操作性和更具人性化的特点。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只,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个人每户限饲养一只犬。

据悉,《条例》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实现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两大群体之间的和谐相处。(条例具体全文还未公布,敬请期待!)

【解读】

南昌城区3万多只犬将受到这部被称为我省最严养犬法规的监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养犬法规将纳入全市普法教育工作、养犬手续办理“一站式”服务、养犬管理纳入治安管理范畴……6月28日,新法制报记者采访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了解到南昌市公安机关面对即将实施的条例,出台了系列执法配套措施,对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条例》纳入全市普法教育

近年来,犬只扰民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为犬只系上“安全带”,已成为许多群众的呼声。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政府规章《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将《办法》上升为法规是非常必要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的重要工作,是南昌市作为现代化省会城市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南昌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宏表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依法规范养犬行为,构建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南昌市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从多方面推进南昌养犬管理工作。

依法、文明养犬的关键,在于养犬人素质的提升。陈国宏说,将由南昌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文明办牵头,以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结合季节性养犬管理特征,在主流媒体上进行集中宣传。

另外,对于养犬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以及养犬人员较多的居民小区,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同时,将把宣传贯彻《条例》纳入南昌市的普法教育和城市文明公益宣传之中,对于违法违规养犬造成的危害全面纳入宣传范畴。

构建养犬管理长效机制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昌已成立市、区两级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由公安、农业(畜牧兽医)、城管、市场和质量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6月24日,南昌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意见》和《关于划定南昌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的通告》,即将印发全市执行。

陈国宏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具体工作目标,南昌市公安局将认真贯彻主管部门职责,全力组织推进。

目前,正由南昌市政府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从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划分确定等方面,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操作规范。南昌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将根据相关授权在7月1日后逐项发布《关于划定南昌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的通告》、《关于公布<南昌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及《关于发放南昌市犬只绝育证明的通告》。

为了构建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南昌市政府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已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还将建立综合考核监督机制,将养犬管理协调机构建立、经费保障、文明养犬公益宣传、处置危险犬等工作内容列入市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考核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文明社区测评内容的范畴,强化对各区(县)养犬管理的绩效考核监督。

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

《条例》实施后,如何办理养犬手续,是许多养犬人关注的问题。

陈国宏表示,南昌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从方便养犬人给犬只免疫、办证和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角度出发,硬件、软件并重,将大力夯实养犬管理基础工作。公安、农业部门将合理扩展设置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充分整合社会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展符合条件的宠物诊疗机构,开展各种免疫和办证工作。

南昌将在全市推行免疫和登记、年检“一站式”服务,实行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内每个区县至少建立一处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同时,保持原有养犬登记工作的延续性,位于南昌市苏圃路210号的市级养犬管理一站式窗口,今年内将继续运转。各区县新建养犬管理登记一站式窗口另外适时公布。

《条例》规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应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定期举行社会开放日活动。”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公安局为此将会同农业局研究开发建立“南昌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对全市养犬登记、免疫信息进行归档,并通过开放查询端口,方便广大养犬人查询犬只管理信息。实现公安、农业、城管、卫计等政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联网共享。

另外,经南昌市政府决策明确市级犬只收容所的建设模式和投资规模后,设立犬只收容所。该市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服务形式,专业化收容留检处置违法犬只,具体由市公安局负责监管。当前,市公安局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筹建,加强与有关涉犬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协商合作。

南昌还将以区、县政府为单位,各区、县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协助配合辖区公安、城管处置涉犬警情,参与清理危险犬、收容捕捉违章犬、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等涉犬执法管理活动,重点管理区还会配备专用车辆、专用麻醉枪、防护服等设备,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养犬管理纳入治安管理范畴

“我们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一道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陈国宏表示。

为此,南昌市公安机关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劝阻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的刚性,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整治行动。对于违法养犬屡教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免疫、未办证犬只伤人的,抗拒执法情节恶劣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南昌警方还坚持从初始源头环节抓起,做到防范在先、管理在前,防患于未然。将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等部门对犬类专业交易市场进行规划确认,依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严禁重点管理区从事危险犬相关交易活动。由公安会同农业、财政等多部门积极谋划市级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长远规划建设和设定,切实解决因专业化处理能力不足,带来的环保和安全问题。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犬只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乡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和社会公德教育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培训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第二章犬只免疫、登记第十条犬只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下列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一)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三)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四)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五)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犬只。

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的具体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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